作者: 时间:2017-07-05 16:05:02
浏经工发〔2017〕30号
中共28365365工作委员会
28365365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8365365落实〈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 知
委属各单位,市直驻区各部门:
现将《28365365落实〈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28365365工作委员会
28365365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5日
28365365落实《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大力振兴工业实体经济,降低企业综合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实现产品技术进步、经济提质增效,推动我区工业转型、创新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规范项目收费
1.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业地产项目除外),不纳入人防易地建设费用征收范围。
2.园区范围内符合产业规划的各类生产性工业企业项目(包含厂房、办公用房、研发中心、仓库、宿舍及相关配套设施),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
(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3.积极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加快区内企业“打捆”进行电力直接交易。积极推进售电公司开展业务,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市场进行交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4.对符合能耗标准的园区企业,给予5-20万元的电费补贴。
(三)降低用地成本
5.对经市级认定的前景较好、经营确有困难的工业企业(不局限于企业年报利润亏损),在市级安排资金对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补贴的基础上,园区按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园区留存部分的50%计算,予以配套支持,最长年限不超过3年。
(四)降低用工成本
6.对企业引进和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由长沙市财政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奖励的基础上,园区财政再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奖励。
7.设立专业的人力资源市场,每年为园区企业免费组织4场以上的大型招聘活动;成立服务重点企业用工领导小组,加强校企合作,积极开拓人力资源丰富地区,帮助企业招工,全年举办招聘会20场以上。园区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向新投产企业及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推荐用工的单位给予奖励,每推荐一人奖励800元。
(五)降低物流及仓储成本
8.支持物流业加快发展,对有物流费用(主要指本企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的运输费用)产生的园区企业,运费发票金额超过(含)50万元的企业,经管委会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按年度物流费用额2%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六)降低信息成本
9.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加强基础支撑平台及应用系统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协同。以“智慧金阳”规划为指导,采取社会投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步建成智慧园区。加强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建设云计算平台、数据交换平台、能源在线监测平台及城镇地籍管理系统等,打造无线园区。
(七)降低融资成本
10.由管委会出资设立金阳产业基金,首期规模2亿元,通过扶持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园区投资创业,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源投资园区新兴产业。
11.由园区财政出资60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园区小微企业提供“过桥”转贷和小额贷款服务。
12.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通过融资类基金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出现风险时发生损失或代偿损失,区财政按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年终新增贷款余额或担保金额的5%以内预留代偿补助,且年度末预留总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代偿补助比例不高于实际损失的40%。
13.园区设立企业互助担保协会,对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费率不高于1.5%。
14.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类基金新增贷款可享受2年贷款贴息,单个企业申请贴息的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第一年度可申请贷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第二个年度可申请贷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八)降低水、电、燃气成本
15.新建或扩改建企业的生产所需燃气、蒸汽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全免,供水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继续实施免收政策。
16.区内企业工业生产用水费用,按省、市发改部门定价标准降低0.3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执行长沙地区最低标准0.6元/吨收取。对企业消费电气水热和通信网络等生产经营必须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九)大力培育新兴产业
17.鼓励园区企业自主研发新药。区内企业获得以下证书或批件的,给予相应奖励:获得临床批件的企业,按兽药类、医药类分别奖励5万元/件、30万元/件;获得生产批件或医疗器械注册证并纳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企业,按兽药、二类医疗器械、医药(含三类医疗器械)分别奖励10万元/件、20万元/件、50万元/件;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8.鼓励购买和引进产品并推向市场。区内企业购买引进外地产品并在园区落地生产的,凭生产批件、转让合同、往来票据及生产证明材料等,按兽药类、医药类分别给予实际购买价格10%、20%的奖励,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区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或购买引进的新产品取得上市许可且立即投入生产,从取得上市许可日起三年内,该产品在任一自然年度内的销售额达500万元/年的,奖励企业3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一次。
19.支持医药企业进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进入BE(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研究阶段的品种,签订临床研究合同(临床委托合同),支付合同款大于50万元/个后补助20万元/个,每个品种最多享受一次。完成一致性评价获生产批文的品种,奖励50万元/个。同品种全国前3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加奖100万元/个。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企业提供一致性评价体外药物分析服务的研究机构,凭业务合同与业务收入实际到款凭证,给予营业额10%的补贴,每家机构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享受园区自主研发药品奖补政策的品种不重复享受进入BE研究奖励与完成一致性评价获生产批文奖励。
20.为区内企业优先安排一致性评价BE研究服务,服务区内企业的业务金额超过200万元/年的,凭企业与研究机构及研究机构与临床研究单位订立的合同或企业与临床研究单位订立的合同,按区内企业实际付款的10%对服务机构给予补贴,每家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
21.引导医药企业平稳执行“两票制”政策。对符合要求的高开药品生产企业在过渡期内实行税收增量奖励,即税收比上年环比增量部分的园区收入按50%比例给予补助,以支持医药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22.企业首件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奖励2万元;当年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件;当年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奖励4000元/件;对职务专利申请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年申请量10-19件(发明专利占比50%以上)的奖励2万元,20-49件(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50件以上(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
23.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当年经省科技厅认定、科技部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
(十)鼓励做大做强
24.促进企业实现规模发展,特对经济规模增长较快的企业,授予规模奖。
(1)对当年纳税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2)对当年纳税额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3)对当年纳税额在1-5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奖励100-150万元。
(4)对当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奖励50-80万元。
(5)对当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奖励20-40万元。
(6)对当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
(7)对当年纳税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
25.鼓励企业产值上台阶。
(1)对当年实现100亿元产值或销售收入的企业,奖励20万元;超过100亿元的,每增加100亿元加奖10万元。
(2)对当年实现50-100亿元(含50亿元)产值或销售收入且增幅超过25%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对当年实现20-50亿元(含20亿元)产值或销售收入且增幅超过25%的企业,奖励8万元。
(4)对当年实现10-20亿元(含10亿元)产值或销售收入且增幅超过25%的企业,奖励6万元。
(5)对当年实现5-10亿元(含5亿元)产值或销售收入且增幅超过25%的企业,奖励4万元。
26.奖励企业税收增长:对当年纳税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增幅达到30%以上的,奖励50万元;对当年纳税额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增幅达到30%以上的,奖励40万元;对当年纳税额在1-5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增幅达到30%以上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增幅达到40%以上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增幅达到4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增幅达到40%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当年纳税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增幅达到40%以上的,奖励3万元。
27.奖励小微企业规模发展:对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的非工业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入规”企业第二年按其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较上年度增加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本项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对当年竣工投产并新“进规入库”的亿元企业奖励10万元。
28.当年新获取国家质量管理奖、省长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名牌(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20万、20万、20万和5万元奖励;并从获取的次年起,连续二年按企业纳税形成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较上年增加部分的10%奖励,年度最高限额30万元。
(十一)强化招商支持
29.介绍和促进投资商到我区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全程参与项目引进洽谈,对项目推进起重大作用),在确定的建设周期内项目成功落户并建成投产后,可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在我区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境内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在我区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境内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在我区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境内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
30.鼓励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确定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经园区可行性分析论证,履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并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投入产出约定、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国家确定的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执行。
31.对于实际到位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产业项目,管委会可为其代建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两年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企业也可依法按评估价格进行购买。对实际到位投资50亿元以上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在其项目用地范围外,工业园区范围内,可按不超过工业用地总净用地面积的10%,申请商住地块配建人才房。
32.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生产性固定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以设备投资增值税发票金额核算),除执行设备投资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外,设备投资增值税进项抵扣完成后第一年缴纳税收比设备投资增值税进项抵扣完成当年应缴税收增加的,按企业纳税形成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加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10%奖励。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20%奖励。上述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新引进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账面固定投资额的0.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30万元)。
(十二)鼓励引进总部经济
33.对来园区设立总部机构的企业,园区提供免费注册场所;需租赁办公场所的企业,由园区提供(限300平方米以内)租金补贴,补贴标准12元/月/平方米;在园区内自主购置的办公用房,契税全额补贴到企业。对总部或分支机构入驻园区,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当年的对园区财政贡献(指营改增以前的体制分成收入,下同),60%比例予以补助。仓储物流、文化创意、金融保险和证券等现代服务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入驻园区,其在浏阳区域外开展业务并在园区纳税的,按企业年缴纳税收金额分区间计算税收贡献奖:其中2000万元以下部分按对园区财政贡献的60%比例给予奖励,2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对园区财政贡献的70%比例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园区财政贡献的80%比例给予奖励。
(十三)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
34.支持完善股改。拟上市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拟上市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审计、评估调账需要而使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增资本金所缴纳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当年,为进一步规范而需补交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35.加大企业上市支持。
(1)对于拟在境内(沪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公司主体(或母公司),按照企业上市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费用分三个阶段(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受理材料)补贴给企业:从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分别签订协议并支付了首期费用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进行辅导至完成辅导备案,一次性补贴15万元;从完成辅导备案至证监部门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一次性补贴20万元。
(2)为支持园区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对拟上市企业在挂牌上市前的税收增长予以扶持:税收增长的扶持资金计算,以监管部门受理日的前两年实缴税收的平均数为基数,超出基数(剔除股改增加的税收)的经开区留成部分80%扶持企业,用于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扶持期限从监管部门受理日的当年至上市获批日止,期限不超过2年。
(3)对于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贴。对于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成功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贴。
(4)企业从区域股权市场转至新三板挂牌、境内外上市或由新三板挂牌转至境内外上市的,按照两者费用补贴标准的差额进行补贴。同一企业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贴,不重复享受相关费用补贴。未完成股份制改造,但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并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2%的比例给予费用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引导募资投放。成功在境内(沪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公司主体(或母公司),在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根据该上市公司首发募集金额数,并将募集资金的60%以上投入浏阳经开区范围内的,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境外上市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十四)推进“智能制造”
36.工业企业年度内完成技术改造或装备升级投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建成项目(投资额度按计税发票计算),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补;且连续3年,每年分别按照与上年同比企业上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部分的15%、2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企业累计获得本级奖补资金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7.加强对企业研发平台的支持,引导关键零部件和共性技术研发,夯实产业基础,配合上级部门,充分发挥长沙“工业云”共享、服务、创新平台作用。
(1)对获得国家、省科技(知识产权)部门认定的科技奖励成果或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件、5万元/件;支持产业平台建设。鼓励企业与省级以上重点科研单位,985、211重点院校开展成果转让、成果购买、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形式,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主导产业新建立的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工业产品会展平台、检测平台获得国家级、省级部门批准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经批准设立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及企业研究院获得国家级、省级批准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牵头制订国家标准并实施的企业奖励10万元/件。
(2)鼓励工业企业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设计研发数字化、制造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在工业企业中的普及,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扶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每家奖励5-10万元。
38.以《长沙智能制造三年(2015-2018年)行动计划》(长政办函〔2015〕101号)为基础,出台《浏阳经开区智能制造三年行动计划》,以推动园区智能制造快速发展,支持企业打造智能制造品牌,支持企业建立智能制造共性技术平台。
(十五)扶持技术装备本地配套
39.在《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对机械制造业企业年度内采购使用本地生产的零配件产品在3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采购额增长20%的,按采购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十六)推进企业服务
40.积极完善湖南省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心等园区生物医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条件,按市场价格的80%,为园区医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技术服务。加大浏阳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服务中心建设力度,强化对电子信息创业创新发展的支撑,加大投入及引导,按照市场价格80%的标准,为区内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组织管理升级、技术创新、上市融资、品牌建设、市场开拓、高企认定、知识产权等方面培训和服务不低于10次。
(十七)构建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体系
41.对新设立并经市商务和财政等部门共同认定的境外商务代表处,根据国别不同,在市级对其前期筹备和启动给予补贴支持的基础上,园区再给予一定的配套。
(十八)鼓励企业扩大国内外市场
42.对当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出口额比上年增长25%以上且完成出口目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当年出口额500万—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出口额增长20%以上且完成出口目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四、加大人才培育力度
(十九)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
43.对获评的“功勋企业家”“卓越企业家”“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在一定年限内享受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园区分成部分的全额奖励,其中“功勋企业家”奖励年限为10年,“卓越企业家”奖励年限为6年,“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奖励年限为2年。开展园区“十行状元、百优工匠”竞赛活动,对获奖者园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参加长沙市“十行状元、百优工匠”竞赛活动并获奖者,在长沙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园区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二十)重视高管人才
44.支持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监事长、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人员)在园区安家落户。对入驻园区的总部或分支机构,且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的高管实行奖励,其在园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园区财政贡献100%奖励到个人,对总部企业的科研、高管人员,享受园区的招商引资、子女教育等各项优惠政策。
五、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一)优化项目审批
45.实行企业办事“只进一张门,最多跑一次”,推行网上政务,让信息多跑路;推进管委会“大部制机构改革”,设立企业综合服务窗口,对接企业所有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
46.创建园区“无费政务大厅”,免除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业企业项目建设行政审批费用)。
47.实行“无手续开工”,实施产业项目“先建后验”管理改革。
48.凡属园区招商引资的产业项目,在规划总平面图经审查合格后即可进行规划放线。
(二十二)建立企业帮扶机制
49.开展精准帮扶,建立并执行《委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委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建设制度》。
(二十三)加强落实监督
50.《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中,本政策中未涉及的其他条款,我区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各牵头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予以贯彻落实。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期三年,与园区已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执行工作由经济发展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促进我区工业实体经济迈上新台阶。本政策未尽事宜由28365365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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