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836536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11-17 10:23:43

 

 

 

 

浏经发〔201745

 

 

28365365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836536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2836536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8365365管理委员会 

20171116      

2836536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浏阳经开区建筑垃圾处置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经开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7号)《浏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开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28365365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城管分局)是经开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规划、住建、环保、国土、交通、住房保障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开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经开区城管分局根据经开区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经开区城管分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处置建筑垃圾时向经开区城管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复印件)、防污设施验收单;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方案(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以及监管措施);

(三)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协议或者合同;

(四)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

(五)工地出口硬化及防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

(六)施工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工地必须提供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摄像监控的资料。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处置建筑垃圾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28365365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

(二)工作人员现场勘验;

(三)签订《28365365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运输。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以及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征得浏阳经开区城管分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对建筑垃圾实行封闭式堆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凡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经开区城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相关资料,由经开区城管分局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

第十四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做好建筑垃圾防污准备工作,根据工程场地的实际情况,在工(场)地出口配备专用的高压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必须委托在浏阳经开区范围内经核准获得行政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承运,不得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损坏城市绿化及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至验收前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并对施工损坏的周边公共设施、绿化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由经开区城管分局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

(一)经开区城管分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宏观管理,在园区“十三五”规划期内,对经审查符合准入条件的,择优确定34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一次性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浏阳经开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从公开报名到行政许可共为期40天,过期不再予以审批),引导我区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公平、有序的参与市场竞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公司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不得予以核准。

对已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运输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经开区城管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市场准入

1.公司必须在浏阳经开区登记注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等各项正规合法手续;

2.公司应新购正规厂家生产的智能环保渣土车14台以上,并且必须有符合行业要求的营运证、车辆行驶证等合法手续。车辆要统一按规定喷印所属公司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一致并全部安装限速(最高车速不超50公里/小时)和GPS定位装置。车辆必须符合特种车辆上牌条件,安装特种号牌(湘A8Z**);

3.公司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固定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配备1台以上的洒水车和2台以上的移动洗车平台,配备4名以上的专业保洁人员,安全保障设施设备齐全;

4.具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按照每12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交通安全员)、经营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运输公司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2.经开区范围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车辆停放场地等有关情况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资料。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市场退出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经开区城管分局对渣土运输公司启动市场退出调查工作,并停止办理该公司的渣土处置许可业务:

1.因公司违法经营活动,经市级以上管理执法部门(含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认定不再具备资格的。

2.公司及所属渣土专用运输车辆年度内发生2次负主要责任致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或1次特大安全事故的。

3.公司法人代表年度内被城市道路管理相关执法部门约谈警告3次(含)以上的。

4.公司年度内被城市道路管理相关执法部门限期整改3次(含)以上的。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相关规定。

1.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仅限于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

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3.对因临近报废、破损严重或被盗、转籍的车辆,运输公司要求报废、变更、抵号的,应在经开区城管分局备案,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建筑垃圾装载最高面应低于车厢板上边缘10厘米,不得超高、超重运输建筑垃圾;不得因车厢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等原因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建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28365365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第二十条  浏阳经开区城区范围内按照建成区和规划区,严格实行渣土车辆区分型号和种类运输。

建成区范围为:柳冲路—利通路—康万路—康里路—绿之韵路等主要道路组成的包围圈内的区域(根据城区建设情况适时调整)。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凡属通过主次干道调运渣土的,应由核准获得行政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全部采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辆运输。

规划区范围为:经开区建成区以外的城市在建区。在建成区范围以外的规划区范围内,凡属在建工地内部调运渣土,可以由经核准获得行政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使用具有合法手续的其他渣土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车辆不得粘带泥土,沿途不得撒落。

第二十二条  从事垃圾运输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28365365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二)擅自改变运输线路、时间和倾倒地点;

(三)承接无《28365365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四)运输车辆超载行驶;

(五)不具备条件的车辆从事淤泥等流体建筑垃圾的运输。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撒漏、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或者乱倒建筑垃圾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清除污染,并由经开区城管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的,经开区城管分局可以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公安、规划、交通等部门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经开区城管分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秉公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开区城管分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28365365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政策执行。

 

 

 

 

 

 

 

 

 

 

 

 

 

28365365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1116日印发

(共印120份)

 

信息来源:管理用户 责任编辑:章文正